酉阳县德源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俊西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渝酉劳人仲案字〔2024〕第6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86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7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8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928元、医疗费31978.4元、住院护理费3120元、住院伙食补助208元、公告费2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酉阳自治县桃花源大道南路292号6层。
特此公告
重庆市酉阳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