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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石庆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渝酉劳人仲案字〔2025〕第28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3584元、鉴定费400元、医疗费1596.5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7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南路292号606室
特此公告
重庆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