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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涪)应急告【2025】支-1-2号

  石正美:

  2024年3月15日,G69银百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314KM+800M(涪陵区马武镇境内)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作为酉阳县中百申达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科科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排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G69银百高速公路涪陵马武“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4〕258号),G69银百高速公路涪陵马武“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涪陵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4〕第509400120240000008号、〔2024〕第50940012024000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关于G69银百高速公路“3·15”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高四支)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000008号;证据三:酉阳县中百申达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DF2110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证据四:重庆土桥部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渝DF2110重型厢式货车无效定位情况说明;证据五:许小飞、石正美、葛娟、陈永祥、冉海华的询问笔录;证据六: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渝鑫技术鉴字〔2024〕第1021号、渝鑫痕迹综合物证鉴字〔2024〕第058号;证据七:石正美2024年个人年收入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016万元(大写:贰万零壹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6号

  联系人:桂松

  联系电话:72261517

  邮政编码:408000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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