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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涪)应急告【2025】支-1-1号

  酉阳县中百申达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15日,G69银百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314KM+800M(涪陵区马武镇境内)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公司对车辆运行过程管控不力,车辆GPS动态监管不到位;二是渝 DF2110重型厢式货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对驾驶员许小飞在驾驶过程中观看手机视频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三是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渝DF2110重型厢式货车左侧前远光灯无效的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G69银百高速公路涪陵马武“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4〕258号),G69银百高速公路涪陵马武“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涪陵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4〕第509400120240000008号、〔2024〕第50940012024000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关于G69银百高速公路“3·15”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高四支)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000008号;证据三:酉阳县中百申达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DF2110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证据四:重庆土桥部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渝DF2110重型厢式货车无效定位情况说明;证据五:许小飞、石正美、葛娟、陈永祥、冉海华的询问笔录;证据六: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渝鑫技术鉴字〔2024〕第1021号、渝鑫痕迹综合物证鉴字〔2024〕第058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14号)第一十四条之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渝应急发〔2024〕42号)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51万元(大写:伍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6号

  联系人:桂松

  联系电话:72261517

  邮政编码:408000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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