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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结论书

酉阳劳初鉴字(2023)57号

  被鉴定人:周华仙

  身份证号:51352419730329752X

  居住地址:重庆市酉阳自治县小河镇茶园村5组101号

  用人单位:酉阳县兴明棉絮加工厂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是:病人右上肢外伤后缺如。

  鉴定结论为:需要配置上臂假肢一具。

  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委递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由我委代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转交全部资料。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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