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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确定酉阳自治县城区5个社区(桃花源街道桃花源社区、城北社区;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城南社区、城东社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余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犬只管理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疫苗,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三、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当自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5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1只;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1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四、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五、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七、全县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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